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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境)留學及短期交流學生成績替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際交流,做好學院與國(境)外院校之間的互派、交流學生的成績管理工作,進一步推進學分制度改革,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創新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成績替換的條件
第二條 申請成績替換的學生必須為我院具有學籍的在校生或結(畢)業生。
第三條 出國(境)留學或短期交流項目為我院正式審批通過的項目,且該項目與國(境)外合作院校簽署有明确合作内容及相關要求的協議。
第三章 成績替換程序
第四條 由留學或短期交流歸國(境)的學生本人填寫《beat365出國(境)留學或短期交流學生成績替換申請表》,提交出國(境)項目負責部門簽署意見。
第五條項目負責部門負責審核學生國(境)外學習課程成績單或成績證明原件。
第六條 學生所在系(部)負責收集加蓋項目負責部門公章的成績單或成績證明複印件,加蓋系(部)公章,連同學生成績替換申請表報教務處審核、學院主管領導審批。
第七條 教務處審核無誤後,在正方系統對該生在出國(境)期間未能參加校内相關課程考試的成績進行國(境)外學習成績替換。
第八條 學生所在系(部)負責打印學生成績登記表,根據學籍相關管理規定為其辦理畢(結)業手續。
第四章 成績替換的管理
第九條 學生應在出國(境)前,在國際學院及所屬系(部)的指導下,以總學分相近、相同為原則,選定出國(境)後的學習課程。
第十條 在學生出國(境)學習期間,由系(部)統一申報,教務處審批,由開課系(部)将應修課程成績記為緩考。
第十一條 學生在國(境)外留學或短期交流期間修得的課程成績可替換相應應修課程的總評成績,兩類課程總學分原則上應相同。修讀時間應自學生出國(境)離境之日起算。此時間段之外不及格課程不能申請成績替換。
第十二條 學生在出國(境)參加相關培訓(如語言類培訓、社交禮儀類培訓等),原則上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和考試,否則将按照相關規定參加補課和補考。
第十三條 若學生歸國(境)時尚未達到畢業時間,則該生仍需按學院規定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後續課程。
第十四條 若學生在畢業時間内未能歸國(境)辦理成績替換手續,則作結業處理,待學生歸國(境)後再根據規定辦理成績替換。
第十五條 若學生申請的出國(境)項目不屬于學習類項目,則由項目負責部門提交相關證明,經院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相關成績替換,否則不予替換。
第十六條 出國(境)留學或短期交流,成績達到合格以上的學生,已修得課程成績的平均分,替換為應修課程的分數。成績不合格的學生需參加應替換課程或系(部)指定的課程進行重修。
第十七條 在實習期間出國留學的學生,須提供境外學習課程成績及錄取證明等,以替換其實習成績,換算标準參照成績替換管理第十四條執行。
第十八條 學生在國(境)外留學或短期交流期間所修課程的學分和應修課程的學分計算相近則等同換算;如學分差距較大則按課時折算成應修課程學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beat365出國(境)留學或短期交流學生成績替換申請表